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刑执释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宫晓岗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宫晓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645号罪犯宫晓岗,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于2008年9月6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青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五年十一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宫晓岗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宫晓岗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代理审判员  杨 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