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2131号原告:吕某某,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众兴集镇。委托代理人:许中成,霍邱县姚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石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威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