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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2131号原告:吕某某,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众兴集镇。委托代理人:许中成,霍邱县姚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石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威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