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哈中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程学思与王磊、杨智、王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学思,王磊,杨智,王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哈中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程学思,女,汉族,1956年3月12日出生,系哈密市第八中学教师。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智,男,回族,1974年4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焱,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哈市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磊、杨智、王焱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磊、杨智、王焱的银行存款(收入)2542.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当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泽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允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