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齐素春与庄广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素春,庄广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570号原告齐素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被告庄广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原告齐素春与被告庄广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联系到本人及其家属,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素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退还原告,其他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