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非诉行审字第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宿迁市民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宿迁市民防局,宿迁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宿中非诉行审字第0084号申请人宿迁市民防局,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181号。法定代表人肖寒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卢泉岩。委托代理人卓迪。被申请人宿迁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聚龙花园13栋205室。委托代理人叶建。申请人宿迁市民防局以被申请人宿迁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该局所作的宿防罚决字(2013)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宿迁市民防局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迁市民防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迁市人防局撤回对宿防罚决字(2013)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志群审 判 员 刘国超代理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桐艺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