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行诉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起诉人唐千十、唐盛江与被起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等要求撤销土地使用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千十,唐盛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建行诉初字第0010号起诉人唐千十(曾用名唐盛海),男,1939年9月14日生,汉族。起诉人唐盛江,男,1937年12月17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收到起诉人唐千十、唐盛江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第三人董立平、李小妹、董立明的行政起诉状等材料,要求撤销登记在第三人父亲董国胜名下的《雨江花字第1-0027号土地使用证》。经审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于1988年9月16日颁发了《雨江花字第1-0027号土地使用证》,使用人的姓名为董国胜。本院认为,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要求撤销的土地使用证,系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于1988年9月16日颁发,其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已超过20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唐千十、唐盛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院法院。审 判 长 王生奇审 判 员 韦 芬代理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