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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执恢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小云与被执行人季广凤、王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云,季广凤,王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冷执恢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陈小云,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季广凤,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被执行人王建中,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陈小云与被执行人季广凤、王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季广凤、王建中偿付申请执行人陈小云借款1100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季广凤、王建中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晖审判员 周新华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