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少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风亮诉被告管强师、孙华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风亮,任秀平,吉秀花,胡振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管强师,孙华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少民初字第13号原告胡风亮,男,48岁,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系胡德朋之父。原告任秀平,女,50岁,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系胡德朋之母。原告吉秀花,女,29岁,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胡振鑫,男,3周岁,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系胡德朋之子,监护人吉秀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北方街。被告管强师,男,30岁,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孙华荣,系鲁N4C6**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管强师驾驶的鲁N4C6**号小型普通客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管强师驾驶的鲁N4C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10月29日至2014年4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祝子勇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学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