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减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尤绪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尤绪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1799号罪犯尤绪河,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3月1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青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0月24日减为无期徒刑。2006年12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4月和2011年7月各减刑二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十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尤绪河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绪河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勇军代理审判员 高广鹤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仁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