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法民初字第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281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熊某某,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