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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阳执字1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0)1932于波瑞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波瑞,莱阳市谭格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执字1932号申请执行人:于波瑞,男,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谭格庄镇东河北村。被执行人:莱阳市谭格庄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人于波瑞与被执行人莱阳市谭格庄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莱阳民一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执行,2010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莱阳市谭格庄镇人民政府对莱阳市冷藏加工厂财产进行了清算,经清算莱阳市冷藏加工厂固定资产为0,并且再无其他实际资产,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莱阳执字第193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胜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