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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祝某与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祝某。被执行人薛某。祝某诉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13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9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过户至祝某(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