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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茶法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陈甲某开设赌场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茶法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甲某,曾用名陈乙某,绰号“老桂”,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茶陵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0月2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月3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3]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陈海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2日至2012年10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陈甲某先后在自己家和严塘镇长江村刘甲某家组织人员聚众赌博,赌场用扑克牌做赌具,每向发三张牌比点数大小,俗称“打比”,赌注最低100元,上不封顶,每日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余人,陈甲某安排谭甲某、刘乙某等在赌场放哨、抽水,每手牌抽取100元至300元不等的红利,共开设赌场11天,获利18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1、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民警在现场抓获赌博人员并且在现场提取赌资的情况;2、证人谭乙某、刘丙某、周某某、刘丁某、谭丙某、吴某、谭丁某、罗永海、张某某、彭甲某、彭乙某、刘戊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他们在陈甲某开设的赌场赌博的事实;3、同案人谭甲某、刘乙某的供述,证明他们在陈甲某赌场放哨和抽水的事实;4、证人刘甲某的证言,证明陈甲某提出在她家开设赌场,每天付200元的场地费的事实;5、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甲某系抓获到案;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的参赌人员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办案民警在查获赌场时,扣押了赌具、赌资等物;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甲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8、被告人陈甲某的供述,证明其开设赌场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庭审查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甲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甲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甲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对被告人陈甲某的非法所得赃款一万八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双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