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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初字第4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振东建筑有限公司与天津冀东渔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振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庆贺,天津冀东渔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4406号原告天津市蓟县振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蓟县东赵乡政府院内。负责人尹宾,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淑兰,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庆贺。被告天津冀东渔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县官庄镇西后子峪村南。负责人赵雪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袁怡,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蓟县振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庆贺诉天津冀东渔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蓟县振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庆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蓟县振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庆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市蓟县振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庆贺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