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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杨平祖与杨玉梅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民初字第881号原告杨某甲,男,194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安装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玲,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炳金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玲,被告杨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告杨某甲与前妻李某某育有一女杨某乙,2008年5月25日李某某病故,1989年8月20日李某某之父李某久病故,1966年7月18日李某某之母冯某病故,2011年9月27日原告杨某甲与盖某登记结婚。坐落在济南市房屋系原告杨某甲与李某某生前共同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杨某甲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析产继承济南市房屋,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某乙承担。原告杨某甲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济南市房屋房产证1份;证据2、章丘市绣惠镇闫家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据3、济南市历下区燕山街道办事处燕文社区委员会证明1份。被告杨某乙辩称,对原告杨某甲诉称的身份、生活情况及房屋性质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杨某乙未提交证据。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甲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司法评估,本院依法委托山东中旭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鲁中旭估(鉴)字2013第1309006号房地产司��鉴定估价报告,认定济南市房屋市场价值为74.68万元,原告杨某甲预交评估费7400元。经对原告杨某甲提交的证据以及司法评估报告,进行质证和审核认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综合确认事实如下:原告杨某甲与被继承人李某某育有一女杨某乙(即本案被告),2008年5月25日李某某病故,1989年8月20日李某某之父李某久病故,1966年7月18日李某某之母冯某病故,2011年9月27日原告杨某甲与盖某登记结婚。坐落在济南市房屋(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省直字第3001**号)系原告杨某甲与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位于济南市房屋(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省直字第3001**号)系原告杨某甲与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在李���某病故后,即产生析产和继承,应分出该财产的一半为原告杨某甲的个人财产,其余一半为李某某的遗产,此时,被继承人李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原告杨某甲和被告杨某乙,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各继承济南市房屋的1/4,故原告杨某甲总得1/2+1/4=3/4,被告杨某乙得1/4。本院根据司法评估报告认定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746800元,为便于处理和执行,本院综合认定该房屋归原告杨某甲所有,原告杨某甲支付被告杨某乙该房屋补偿费746800元÷4=186700元较为合适。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虽希望双方顾念亲情关系,换位思考,加强沟通和理解,能够协商处理,实现化解矛盾、共建幸福和谐家庭之目的,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最终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令人惋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座落在济南市房屋(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省直字第3001**号)归原告杨某甲所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执行;二、原告杨某甲支付被告杨某乙济南市房屋补偿费1867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466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3495元,被告杨某乙承担1165元。司法鉴定费740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5550元,被告杨某乙承担1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932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炳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