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405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闫锦荣,陕西渭南市临渭区解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审判员 吴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