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叶云山与叶国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云山,叶国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552号原告叶云山。被告叶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云山与被告叶国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云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云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云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云山负担。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