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二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杏便、安平县神雨纯净水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杏便,安平县神雨纯净水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846号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如,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耀品,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油子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志强,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监控部科员。被告王杏便。被告安平县神雨纯净水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杏便、安平县神雨纯净水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