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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杏便、安平县神雨纯净水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杏便,安平县神雨纯净水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846号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如,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耀品,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油子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志强,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监控部科员。被告王杏便。被告安平县神雨纯净水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杏便、安平县神雨纯净水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