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毓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毓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245号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号附*号。法定代表人陈国邦,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辉,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利平,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毓龙。本院审理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毓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王毓龙已经支付完其欠付的物业服务费用”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