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大荔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执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许庄镇。被执行人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顺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经查顺达公司在大荔县工商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你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树兴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邢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