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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大荔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执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许庄镇。被执行人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顺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经查顺达公司在大荔县工商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你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树兴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邢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