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阆中市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张碧儒、周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阆中市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张碧儒,周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阆中市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仕文。委托代理人杨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碧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蓉。上诉人阆中市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3)阆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强,被上诉人张碧儒、周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3)阆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发回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阆中市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杨辉代理审判员 郭锐代理审判员 田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