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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盗窃罪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盗窃罪没有判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79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2007年8月31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因涉嫌判决宣告前还有犯盗窃罪没有判决,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某、被告人龙××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的一晚,被告人龙××窜至台州市××章××街道古桥村竹岙21幢3,采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入内,窃得李某人民币800元。同晚,被告人龙××窜至21幢1,采用螺丝刀撬门入内,窃得杨某某、苏某某人民币共计3000元,后又窃得苏某某停放在门口的汽车内人民币400元、数码相机1只。同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龙××窜至台州市××章××街道合旗村二居004号,采用螺丝刀撬门入内,窃得王某摩托罗拉牌、三星牌移动电话各1部,其中三星牌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1350元。同月28日凌晨,被告人龙××窜至台州市××章××街道合旗村三居038号,采用螺丝刀撬门入内,窃得唐某新大洲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300元。同年八九月份的一晚,被告人龙××窜至台州市××章××街道三角马路某某蔡某所开设的世纪某光网络会所,窃得液晶显示器4台,后经销售,得赃款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照片、被害人李某、王某、唐某、蔡某的陈述、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罪犯解回再审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法医物证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5次可计算价值人民币8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龙××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并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龙××能当庭认罪,请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责令退赔赃款、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二万七千四百六十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二o二o年三月二十九日止。罚金、赃款、赃物折价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 剑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人民陪审员  张学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