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二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杏便、李进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杏便,李进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849号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如,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耀品,男,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油子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志强,男,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监控部科员。被告王杏便。被告李进跃。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杏便、李进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玉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