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汤少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汤少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现年44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2年8月2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译浓、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6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汤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吴某某、吴某甲偿还牛某某借款2360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吴某某、吴某甲未履行判决义务,2009年4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将汤阴县人民法院查封的其所有的豫E710**号金龙牌客车私自变卖,变卖所得也未履行判决义务,致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属拒不执行判决,情节严重。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6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汤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吴某某、吴某甲偿还牛某某借款2360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吴某某、吴某甲未履行判决义务。2009年4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将汤阴县人民法院查封的其所有的豫E710**号金龙牌客车私自变卖,变卖所得也未履行判决义务,致判决无法执行,属拒不执行判决,情节严重。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和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本院(2009)汤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2009)汤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移送执行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关于吴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报告。2.买卖车辆协议及证明、行车证:2009年4月10日吴某某将法院查封的车辆豫E710**号金龙客车卖给张保国。3.执行和解协议书、收款证明及谅解书。4.汤阴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证明:2012年8月24日在韩庄乡西苏庄村将吴某某抓获。5.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6.证人吴某甲的证言:我们2005年买的豫E710**号客车,我退股后,把车给了我哥吴某某,但是他至今未给我钱。我哥把车卖给谁了我不清楚。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09年4月10日我以85000元的价格买了吴某某的豫E710**号客车,签订了购车协议。2009年7月31日我又把这部车卖给了闫付叶。8.证人闫某某的证言:2009年7月31日我从张某某手中购买了一辆豫E710**号客车,年检时发现此车查封不能年检。9.证人牛某某的证言:关于执行吴某某、吴某甲一案,我们双方协商好了,本案已结清。10.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007年我借了牛某某30000元钱,还了一部分,牛某某起诉到法院,后来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把查封的客车卖了,也没有还牛某某钱。汤阴县法院的(2009)汤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我收到了,对我的豫E710**号客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过程中,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吴某某及家属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敬审 判 员  张岚锋人民陪审员  蔡云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洁4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