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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新梅与杨一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梅,杨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714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梅,农村居民。被申请执行人:杨一山,农村居民。本院做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一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一山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一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新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