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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民一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白军与王法省、闫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白军,王法省,闫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民一初字第503号原告杨白军,男,1977年7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秀章、马东领,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法省,男,1968年10月20日生。被告闫威,男,1974年7月27日生。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红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领,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白军诉被告王法省、闫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白军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白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杨白军承担。审 判 长  卢大勇代理审判员  郝耀华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志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