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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068号原告柳某某,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柳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柳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