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化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2013)茂化法执字第139号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振才,卓桂军,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莫振才,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号。申请执行人卓桂军,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号。被执行人吴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莫振才、卓桂军与被执行人吴斌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茂中法民四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中,申请执行人莫振才、卓桂军的诉讼代理人王某成用自己所有的位于湛江市***路*号*幢*号房的房屋(证号为:粤房字第447***号)为申请执行人莫振才、卓桂军作财产保全担保,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吴斌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该案诉讼程序已终结,并立案执行。案件的处理不涉及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物。现担保人王某成申请本院解除对上述担保的房屋查封。因此,担保责任已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王某成用于担保的位于湛江市***路*号*幢*号房的房屋(证号为:粤房字第447***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昭光审判员 潘洪辉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