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陈影与钟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影,钟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751号原告陈影。委托代理人罗富安,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敏敏。原告陈影诉被告钟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影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富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敏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影诉称,2013年2月9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2013年5月9日前归还,未按期归还。后又于2013年5月24日再次向原告借款15000元。但被告至今无理拒不归还。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钟敏敏既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及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有生意上的往来相互认识,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并陆续归还。2013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影现金10000元(壹万元整)。在2013年5月9日前还清。借款人钟敏敏2013.2.9”。2013年5月24日,因被告还欠原告借款未还,且当时没有出具借条,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影现金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借款人钟敏敏2013.5.24”。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2013年2月9日、2013年5月24日被告钟敏敏向原告陈影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钟敏敏向原告陈影借款,有原告陈影提供的被告钟敏敏向其出具的借条为凭,据此,原告陈影与被告钟敏敏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对原告陈影要求被告钟敏敏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影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诉讼保全费270元,由被告钟敏敏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昌莹代理审判员 李 彬人民陪审员 袁德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