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督字第03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蒂蕰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蒂蕰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开民督字第03830号申请人深圳市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中心区。法定代表人袁华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长沙市蒂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王书生。申请人深圳市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在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装修酒吧,于2012年完成装修工程,同年3月1日通过验收,3月8日该酒吧正式营运后,双方又先后确认了《蒂蕰酒吧装饰工程结算协议书》和《长沙蒂蕰酒吧项目工程款收入情况表》。最后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陆佰贰拾万元整(6200000元),其中实际只支付5154000元,扣除维修费46000元,扣除因舞台质量等所有问题款项178100元,尚余捌拾贰万壹仟玖佰元整(821900元),被申请人至今未予支付。故申请人深圳市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长沙市蒂蕰娱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申请人的工程款821900元。并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关于蒂蕰酒吧装饰工程的催款函、蒂蕰酒吧装饰工程结算协议书、长沙蒂蕰酒吧项目工程款收入情况表为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长沙市蒂蕰娱乐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深圳市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821900元。本案受理费4006元,由被申请人长沙市蒂蕰娱乐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邓子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