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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3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叶丰祥诉被告刘运田、郭占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丰祥,刘运田,郭占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3404号原告叶丰祥,男,生于1975年3月21日,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委托代理人王社友,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运田,男,生于1975年12月16日,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郭占民,男,生于1969年10月11日,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陶然路89号。负责人李稚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田,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丰祥诉被告刘运田、郭占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各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丰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3元由原告叶丰祥负担。审 判 长  杜世霞代理审判员  段聚兵代理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