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1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李大伟与刘凤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伟,刘凤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842号原告:李大伟,男。被告:刘凤芝,女。委托代理人:杨柳,系被告儿。委托代理人:杨术,系被告儿。原告李大伟与被告刘凤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传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大伟,被告刘凤芝的委托代理人杨柳、杨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大伟诉称:2011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将本市花山区碧桂佳苑XX栋XXX室烟道渗水处理工程交给原告完成,原告包工包料,工程款800元,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按期完工后,除被告预付材料款300元外,余款5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970元,并从2013年3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判决实际给付时止。刘凤芝辩称:一、原告并未完成烟道渗水处理工程,该处理工程已由他人完成;二、协议约定工程款为700元,而非800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将本市花山区碧桂佳苑XX栋XXX室烟道渗水处理工程交给原告完成,原告包工包料,工期六天,自2011年1月4日至2011年1月10日,工程款700元,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工程竣工后不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被告须在协议规定的交工期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原告,否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300元材料款,原告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1年1月15日,原告致函被告,要求被告及时支付工程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工程承包协议》、《告知函》、《地面开凿线路(部位)确认单》、证人郭某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对工程质量,未提出书面异议,被告即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因原告提供的《工程承包协议》中的“另加100元”系其单方添加,未经原告同意,故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因被告提出抗辩,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凤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大伟维修费用400元,并自2011年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大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凤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