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汪某某,梅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曾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汪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梅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法定代理人汪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蔡腾飞代理审判员 樊 瑛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龚世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