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立美贸易有限公司与吴进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德立美贸易有限公司,吴进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立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吴进洪,男,户籍地址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立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进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118605元及利息、保全费188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吴进洪名下的恒天电子五金厂机器设备等财产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3)惠博法执字第37号案依法查封并拍卖,拍卖款支付工人工资后尚有部分余款。本案参与上述案件的财产分配,本院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该法院。另,经向银行、车管、工商、国土、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及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另案查封并拍卖,本案债权参与该案的分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被查封、拍卖财产处分完毕或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丽 华审判员 李 旭 春审判员 黎君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捷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