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谢国强与深圳市鑫展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强,深圳市鑫展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189号原告谢国强。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艳艳。被告深圳市鑫展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勇翔。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强与被告深圳市鑫展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国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谢国强负担。审 判 长 刘 光 耀人民陪审员 陈 初 瑛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丽敏(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