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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彬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照明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宏基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彬,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照明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宏基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906号原告谭*彬,男,汉族,1981年9月2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照明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宏基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负责人谭*秋,该社社长。原告谭某彬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照明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宏基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下宏基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宏基经济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81年9月2日出生,出生后入户被告处,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1997年8月18日因就读于广东省劳务技工学校,并将户口迁至该校。2002年7月31日,原告将户口由广东省劳务技工学校回迁到被告处。户口性质因政策变更为非农业户口村民,但原告未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有企业的在编人员,尚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有企业的保障体系,所以原告仍需以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原告仍是被告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3年8月27日,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荷办行决[2013]113号)作出了原告具有被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处理决定。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05年度至2012年度集体分配款人民币28968.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谭*彬已就本案纠纷向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提起行政处理,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就本案所涉纠纷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谭*彬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具有被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据此,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彬的起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不用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志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玲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