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92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杜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两人于1998年2月经人介绍双方相识,1999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0年9月23日生育长女,取名杜某某,2010年7月5日生育次女,取名杜某某。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6月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故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理由,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老河口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2、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基本情况。被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相关要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2月经人介绍双方相识,1999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23日生育长女,取名杜某某,2010年7月5日生育次女,取名杜某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直到步入婚姻,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需要加强沟通才维持一个和睦的家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贺庆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