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996号原告杨某,女,1982年3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有忠。被告郭某,男,1973年10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徐传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