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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996号原告杨某,女,1982年3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有忠。被告郭某,男,1973年10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徐传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