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原告胡友珍诉被告宜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胡友珍,宜城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086号原告:原胡友珍,女,生于1955年11月23日,汉族,农民,住宜城市鄢城办事处太平村5组。身份证号码:420623195511231029。委托代理人:胡义龙,宜城市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宜城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宜城市西街。法定代表人:夏志宏,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方武,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军,宜城市人民医院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友珍诉被告宜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友珍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友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友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胡友珍负担。审判长 陈明军审判员 何永华审判员 罗学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瑞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