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鹿邑县邮政局与报告丁晓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邑县邮政局,丁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890号原告鹿邑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陆二生,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尚承君,系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郭红军,系邮政局工作人员。被告丁晓峰,男,汉族,39岁,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鹿邑县邮政局与报告丁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鹿邑县邮政局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邑县邮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4元,减半收取1037元,由原告鹿邑县邮政局负担。审 判 长 侯俊涛审 判 员 王庆祥人民陪审员 厉 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巴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