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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鹿邑县邮政局与报告丁晓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邑县邮政局,丁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890号原告鹿邑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陆二生,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尚承君,系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郭红军,系邮政局工作人员。被告丁晓峰,男,汉族,39岁,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鹿邑县邮政局与报告丁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鹿邑县邮政局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邑县邮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4元,减半收取1037元,由原告鹿邑县邮政局负担。审 判 长  侯俊涛审 判 员  王庆祥人民陪审员  厉 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巴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