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法民初字第02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余海军与韦华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海军,韦华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法民初字第02721号原告余海军,男,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应怀,重庆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华群,男,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海军诉被告韦华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海军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余海军承担。审判员 谭秀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