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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法民初字第02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余海军与韦华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海军,韦华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法民初字第02721号原告余海军,男,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应怀,重庆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华群,男,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海军诉被告韦华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海军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余海军承担。审判员  谭秀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