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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黄桃香与万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桃香,万畅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黄桃香,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广军,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畅明,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桃香与被告万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桃香逾期不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