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黄桃香与万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桃香,万畅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黄桃香,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广军,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畅明,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桃香与被告万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桃香逾期不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