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3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张锡红与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红,高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538号原告张锡红,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冷传武,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玉华,男,住胶州市。原告张锡红与被告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高玉华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锡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克艳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魏喜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