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执字第003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谈文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谈文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3)芜经开执字第00380-2号 谈文晗: 你(单位)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员 万 洪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晔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