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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执字第003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谈文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谈文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3)芜经开执字第00380-2号 谈文晗: 你(单位)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员 万 洪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晔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