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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602号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社职工。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国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