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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执一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吴秀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玉,山东高鹏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执一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吴秀玉,女,汉族。被执行人山东高鹏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由本院另案拍卖处理,其拍卖款清偿前期债权后尚有剩余。现将剩余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35万元,对本案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本院(2012)威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777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