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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7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王长明与任慧玲、孙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明,任慧玲,孙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7880号原告王长明。被告任慧玲。被告孙宝国。原告王长明与被告任慧玲、孙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因两被告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长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慧玲、孙宝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长明诉称,被告任慧玲系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由于其需经常代客户垫付保险费,与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签订“借款承诺书”,拟长期在原告处短期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协议约定,每期借款按借条准时还款,如违约则按借条金额的1%支付滞纳金,并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沪光路39弄所在地法院。协议签订后,任慧玲陆续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220,000元,并于2012年6月14日出具借条,承诺了还款期限。然至期,被告仅陆续归还45,000元,余款一直未还。直至人下落不明。被告孙宝国与任慧玲系夫妻关系,且借款由孙宝国出面、任慧玲办手续,上述借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现诉来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5,000元,支付滞纳金58,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承诺书、借条、银行对帐单、结婚证等证据;被告任慧玲、孙宝国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鉴于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对。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0日,原告与任慧玲签订“借款承诺书”1份,主要约定,任慧玲经营垫付毛费因资金缺口较大无法正常经营,请原告给予短期借款,并保证每次准时归还借款;如未如期履行还款超过时间每天任慧玲同意按借条金额的百分之一计算支付滞纳金,超过五天以上没付滞纳金,任慧玲同意原告向承诺书签订地法院申请裁决,诉讼期发生的费用代理费、调查取证费、起诉费、交通费及滞纳金等任慧玲同意全部承担支付;双方因履行本借款承诺书发生的纠纷必须在合同签订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012年6月14日,任慧玲向原告立具“借条”1份,内载“今借王长明人民币现金贰拾贰万元正”。同日,任慧玲还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明确“欠王长明人民币贰拾贰万,本人承诺第一笔壹拾万元正,6月20日归还,第二笔余额在6月26日归还。到时不归还,本人自愿拿房产作抵押。如到时不还,就砸门进屋”。嗣后,被告曾陆续归还原告45,000元。因余款未还,原告诉讼来院。另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了任慧玲向其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理当依其承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依约还款,其应依合同支付相应滞纳金。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也予支持。鉴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有权要求孙宝国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慧玲、孙宝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长明借款人民币175,000元;二、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滞纳金5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静波审 判 员  朱伟明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