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执恢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工商联合会与张战元焦高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工商业联合会,张战元,焦高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恢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工商业联合会。被执行人张战元,铜川市人。被执行人焦高宏,铜川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工商业联合会与被执行人张战元、焦高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027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59995元,受理费5714.5元,本案执行费5300元,以上合计37100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000元,下剩351009.5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20000元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20000元,下剩执行标的为331009.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剩余执行标的351009.5元(含执行费)中2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王建文助理审判员 李科锋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