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一初字第03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栋、刘海与罗金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3276号原告:陈栋,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海,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马琼,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金全,男,1967年5月27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栋、刘海与被告罗金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栋、刘海于2013年10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栋、刘海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栋、刘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栋、刘海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