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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3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栋、刘海与罗金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3276号原告:陈栋,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海,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马琼,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金全,男,1967年5月27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栋、刘海与被告罗金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栋、刘海于2013年10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栋、刘海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栋、刘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栋、刘海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