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刘强与曹玉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曹玉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刘强。委托代理人:刘斌,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被告:曹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曹玉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曹玉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玉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婷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