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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刘强与曹玉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曹玉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刘强。委托代理人:刘斌,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被告:曹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曹玉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曹玉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玉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婷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百度搜索“”